2016年5月17日,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状告QUALCOMM Incorporated(美国卡尔康公司)等三被告商标权纠纷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美国卡尔康公司停止侵犯其中国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全部行为,包括停止将“高通”用作其产品和服务商标的全部行为、停止将“高通”用作其和其关联公司翻译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亿元等。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高通主要专注于智能物联网的研发与生产,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原名称为“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更名为“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自1992年起,上海高通公司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业务涵盖通信、集成电路、计算机硬件及服务。然而,1998年美国高通才进入中国。 2001年美国高通在北京注册了“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中国高通认为,美国高通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商标申请未获批准情况下,就使用“高通”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对已拥有相关商标的中国高通造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