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并购不影响保户权益

www.yingfu001.com 2014-04-15 06:13 赢富财经我要评论

  4月5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允许投资方对保险公司使用部分贷款进行收购,同时也允许保险公司之间实行同业并购,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将可合并成为一家保险公司。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今年初的监管工作会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将“推进保险市场体系改革创新,继续推进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确保保险机构“有多大本事做多大业务”。

  目前国内有近150家保险公司,至今没有一家因破产退出市场。随着未来利率市场化加深,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挤压,一些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生存压力。

  4月5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并购

  参考国内外有关立法例,考虑到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均衡、单一股东持股一般不超过20%的实际情况,《办法》将收购界定为“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同时,《办法》坚持股东身份真实公开、股东权利独立行使,没有允许通过股权代持、表决权转让等间接控制方式对保险公司进行收购。

  《办法》规定,从参与主体看,保险业并购包括保险公司作为目标公司的并购和保险公司作为主导公司的并购两大类。为了促进保险市场的统一开放,《办法》同时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为何允许保险公司同业收购?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主要目的是防止同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和开展不正当竞争。

  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办法》规定, 经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可融资获得并购资金

  我国此前实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主要目的是保证股东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

  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此次《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旦保险企业之间出现“大鱼吃小鱼”等兼并重组情况,势必会影响到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问题。在这一退出机制中,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普通老百姓最关心的。

  保险会相关人士回答说,消费者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办法》在多方面体现了保监会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导向。一是涵盖了通过缔结保险合同享有保险消费和服务的各类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二是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全过程信息披露义务,以便保险消费者及时了解并购情况、合理做出消费选择;三是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保险公司收购的审核重点,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并购完成后一定时期内的持续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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