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面积缩水等 买房时遭遇房产纠纷怎么办?

www.yingfu001.com 2014-03-15 06:25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对于中国人来说,买房是个大事件;买一套房,可能就意味着两代人共同为了一辈子的居住条件买单。付出如此大的代价购买来的商品,要是遭遇纠纷,导致权益受损该怎么办呢?在楼市一片欣欣向荣发展的背后,因房产问题维权的事件接连不断,定金不退、建筑质量问题、产权证办理难、面积缩水、楼盘虚假宣传等等。

  在“315”来临之际,本报《悦居楼市》周刊针对当前房地产领域的消费维权热点,让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相关负责人以及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蒋文灿律师,进行解读并作消费提示,望能帮助广大消费者顺利购房。

  案例1:逾期交房

  案例:市民黄先生反映,他于2011年12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4月,但在履约过程中,开发商一直到2013年7月才交房,延期交房超过90天。

  提醒:当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时,若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若无约定,则依法确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可要求开发商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

  案例2:定金纠纷

  案例:2012年10月,张小姐在某开发商售楼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交了2万元认购金并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对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等都进行了约定。然而,当张小姐如约前往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许多内容显失公平,例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免责条款,无法办理按揭款应3日内以现金补足等。对此,张小姐认为这是一份不公平的购房合同,拒绝签字,要求协商更改合同。随后,开发商通知张小姐没收其定金。

  提醒:依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这个案例中,开发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要求张小姐签订有不对等条款的合同,侵害了张小姐的合法权益。在张小姐提出合理异议后,开发商拒绝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并单方提出没收定金;因此,致使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责任在开发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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