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霸王条款”调查:开瓶费最高达200元一瓶

www.yingfu001.com 2014-02-19 00:03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不少市民都有这样的经历—餐馆小聚,拿出自己准备的酒水时,服务员脸色“晴转多云”,或是声明“谢绝自带”,或是要求收取“开瓶费”。

  上周五,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昨天,记者走访市区多家酒店、饭店,发现“霸王条款”仍然盛行,有的酒店对自带酒水的开瓶费高达200元一瓶。

  市场扫描

  记者调查的酒店均存在“霸王条款”

  昨天中午,记者走访了海曙区的几家酒店以及位于江北外滩的金港大酒店和江花宾馆,发现这5家高档酒店均未设包厢最低消费,但是自带酒水均收取每瓶100-200元不等、每桌100-500元不等的开瓶费(一些酒店称之为服务费).

  调查中,记者看到,在酒店提供的酒水单上,酒水的价格普遍比市场价高。5家酒店中,有3家酒店的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自带白酒、红酒,不得自带啤酒及饮料,一般按瓶收取服务费,带得多可按桌收取服务费;有2家酒店的工作人员表示,所有酒水都可自带,但需按桌收取开瓶费。有工作人员表示,收取服务费后,许多客人会更多选择选用酒店酒水。“如果还是要自带酒水,我们每桌收取150元的开瓶费。”金港大酒店餐饮部工作人员说。

  实际上,不止是高档酒店,适合大众消费的饭馆也普遍存在“霸王条款”。记者假称要预定包厢,对贴阁碧、老外婆渔村、蟹满香等几家生意不错的饭馆进行了暗访。

  “我们这里包厢最低消费是800元,酒水饮料如果你要自带的话,我们是按瓶来收费的,一瓶68元。”贴阁碧(东渡路店)的服务人员告诉记者。

  “我们这里包厢是不设最低消费的,但是谢绝自带酒水饮料。”老外婆渔村(江北店)工作人员介绍,“因为我们店里的酒水本身价格也不贵,也有几十块钱一瓶的红酒,所以没什么自带的必要。如果你坚持要自己带,那我们要收取白酒50元/瓶、红酒30元/瓶的费用。”

  而在蟹满香(灵桥店),工作人员表示这里只有一个包厢,如果要在包厢用餐,最低消费必须达到600元。“那能不能自带酒水呢?”记者问。“酒水按道理是不能带的……不过,一回生二回熟嘛,你要带就带一些吧!”工作人员有些为难地说。

  业内声音

  酒水利润高,酒店不愿放弃这块肥肉

  酒店为什么要通过收取开瓶费变相限制客人自带酒水?

  在宁波一家五星级酒店从业多年的陈先生表示,餐饮说的就是“餐+饮”,酒店提供的是整个产品的服务,收取开瓶费也是希望消费者能选用酒店的完整服务。陈先生认为,酒店不希望消费者自带酒水还有利润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说,酒店的酒水收入占总营业额的30%-40%,现在酒店的原材料、人工、能耗等各项成本都非常之高,如果没有了这项利润,酒店的生存会更加困难。

  餐饮界人士徐先生认为,只要饭店以店堂告示、口头告知等形式明确告诉消费者,顾客可以选择来也可以选择不来,“让顾客自由选择,就是合理的,有关部门不该越过市场,过度干涉。”

  凯洲皇冠假日酒店副总经理胡盛教分析,禁止客人自带酒水更多是为了保证就餐安全,“自带的酒水有无问题?酒瓶是否存在爆炸风险?如果客人自带酒水到酒店,发生这些问题,后果到底谁来承担?酒店的这一传统,更多时候还是基于食品安全角度考虑。”

  ●律师说法

  消费者可起诉

  但改变现状需多方配合

  那么,消费者就餐时遇到“霸王条款”要怎么解决呢?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东表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认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于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

  “不过,《消法》并无针对关于霸王条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该解释仅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有实质意义。但实践中,考虑诉讼成本,以及餐饮消费的金额普遍不会很高,很少有消费者会为此提起诉讼。”杨永东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难以显著改变目前餐饮行业的这一“惯例”。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多方配合,如餐饮行业需要加强自律,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行政机关相关监督处罚措施也得配套出台,这样才能真正地让“霸王条款”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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